《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第六次全国文代会)

   刊发时间:2016-11-21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性文学艺术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国性的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各民族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中国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的产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文学艺术家协会会员作为一个集体参加文联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四条 中国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书刊出版、文艺评奖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 中国文联积极促进全国各民族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祖国台湾、香港、澳门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 中国文联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 中国文联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学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中国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国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中国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兴办为文艺界和社会服务的产业。

  第十条 中国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国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位主要领导人为接任人选,并报中国文联主席团审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国委员会会议通过可增补全国委员。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书记处书记由主席团推举产生。

  本会设荣誉委员若干名。荣誉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团聘请。

  第十二条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中国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全国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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