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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动物运输证,换来10年刑期

   刊发时间:2017-08-10   作者:高伟

最近,一件刑事判决案件引起了国内从事马戏表演的团体和业者的强烈关注。2016年5月至7月,河北吴桥国豪马戏团从安徽宿州市运输动物(虎1只,狮3只,黑熊1只,猕猴1只)至辽宁省沈阳市演出,因其没有办理动物运输证,团长李荣庆、副团长李瑞生于2016年7月29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荣庆有期徒刑10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均已提起上诉。

此案一披露,即在马戏表演界引起强烈震动,人们关注的焦点是马戏团进行合法表演,并有相关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证件,马戏团所运输的动物是“从别的两家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构租借来的,均合法拥有物权”,他们也未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仅仅没有办理动物运输证,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违规还是违法?即便认定违法,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

我们从看到的相关材料得知,这个事件的症结在于那张动物运输证。动物运输证是我国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而设置的法律保障,持有此证,即可合法运输动物,且畅通无阻;没有此证的情况下运输动物,将面临着法律的惩戒。

俗话说,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在法治社会,任何一部法,大到国家的宪法,小到一个部门的行政法规,就是为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设立的“规矩”,是每一人或部门必须遵守的,不得违犯。河北吴桥国豪马戏团此次运输动物没有办理运输证,不遵守规矩,是违犯在先,接受一定的法律惩戒是事所必然。

但是国豪马戏团为什么不去办理动物运输证?是他们不知道吗?显然不是。按照马戏业界人士的说法: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就要办理动物运输证。该证的审批过程需经过县、市、省(含自治区)及国家林业局的多个部门,一份手续办下来可能需要几个月。但马戏业的现实情况是,马戏团的演出业务在时间上是非常紧张的。从签订演出合同,到实际演出之间的间隔非常短,在时间上不足以完成办理一整套动物运输证的手续。同时,为求得更多的演出场次,马戏表演团队就得频繁更换演出场地,才能维持生计。但是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不细致,经常造成从业者的困惑:运输动物出省要在本省办理运输证,那么沿途的各个省份和最终演出的省份是否也需要办理?而且一次办理之后,它的使用期限仅限一次,演出结束后再有演出就需要再次办理,再次经历一番繁琐的手续和漫长的等待。此类问题经常影响着马戏团的演出经营,使一些马戏团陷入生存困境。也是因为这些原因,马戏团逾矩的事时有发生,经常会有人通过其他一些手段以使自己获得通行,这已经是行业的“潜规则”。此次河北吴桥国豪马戏团没有办理动物运输证的原因也在于此。

一个“潜规则”的形成,自然有它生成发育的社会土壤。对于马戏表演行业而言,这个土壤就是动物运输申报程序的复杂繁多,多到客观上阻碍了马戏事业正常发展的程度。此案中,一纸动物运输证,让两个年轻人面临10年和8年刑期,令人叹息。在此,我们呼吁审判机关本着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此案的终结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

同时,我们也呼吁,在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大形势下,国家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适合于马戏表演行业运输动物的相关法规,简化相关申报手续,协调各地方、各部门之间的衔接管理,从而为马戏表演艺术创造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以帮助我国杂技马戏艺术更好地发展。

(原载2017年3月14日中国文艺网,作者系中国文联杂技艺术中心副主任、中国杂技家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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