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中国杂技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杂技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杂技批评的良好氛围。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杂技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杂技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中国杂技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杂技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杂技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杂技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通过举办“中国杂技金菊奖”专业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杂技、魔术、滑稽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比赛演出、观摩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促进杂技艺术的创新与发展。通过杂志、简报、网站等渠道,及时反映国内外杂技的创作理念、发展趋势、研究成果等。
第十一条 促进国际杂技文化交流,不断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增进同世界各国杂技家的友谊,为推动世界杂技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加强杂技理论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倡导健康的杂技评论,发挥好其在引领艺术创作价值和审美取向、提升群众艺术鉴赏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重视和发展杂技教育,积极拓展正规学历教育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开展各种形式的杂技教学、培训工作,推动中国杂技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扶持和引导民间杂技健康发展,提高艺术水准,发挥资源优势,活跃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杂技家和杂技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杂技文化产业。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杂技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中国杂技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杂技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文化主管单位视同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中国杂技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部分未成立杂技家协会的省、自治区及流动性较大的民间杂技工作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中国杂技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凡对中国杂技事业有特殊贡献的海外杂技家,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会员。名誉顾问、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杂技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杂技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单位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三十四条 中国杂技家协会简称中国杂协,英文名称是CHINA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为CA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杂技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