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美术家协会队伍建设,促进会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中国美术家协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美术家协会章程》,结合美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会员工作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美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协,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美协,凡赞同本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美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同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符合入会条件,赞同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台湾地区的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赞同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推选中国美术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2、参加本会的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4、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4、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接受本会提供的会员服务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4、有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利;
5、有转会的权利;
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7、会员如合法权益受损,可由本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事宜。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2、遵守本会章程。
3、执行本会决议。
4、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5、向本会提供确切地址,以便通联。
6、会员转会时,应认真履行本会关于会员转会的有关规定。
7、按时交纳会费。
8、会员有如下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1)故意违反本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有故意违反本会会员守则,情节严重的;
(3)经查实,有抄袭、代笔、作假等行为的;
(4)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第五章 登记注册
第十条 经中国美术家协会分党组会议批准,申报人员办理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应交纳会费。
1、新会员一次交纳1000元入会费后,终身免交会费。
2、2004年以前入会的会员,可以任选以下一种交费方式:
(1)一次交纳500元终身会费;
(2)每年交纳年度会费30元。
3、会员如果交纳会费确有困难,可将实际情况书面告知中国美术家协会。如调查属实,可以延期、减少或者免除交纳会费。
4、会员无故不得拖欠、拒绝交纳会费。会员不交会费,则当年不予登记注册;连续5年不交纳会费,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将书面通知会员本人,限期补交;如收到组织联络部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仍拒不交纳,则经中国美术家协会分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跨省正式调动工作,须由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向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出据转会介绍函,办理跨省转会手续。同时,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向转入省发转会通知函和转出省的转会介绍函的复印件(原件编号存档)。
2、会员移居海外,应书面告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及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以保证会员通讯录的准确性。
3、会员去世,其家属应及时将去世时间告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美术家协会及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以保证会员艺术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会员如自愿退会,可书面告知中国美术家协会组织联络部,以便及时办理退会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美术家协会负责具体解释。
中国美术家协会
2016年7月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