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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工作细则

来源:中国民协   刊发时间:2014-05-31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工作细则

根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繁荣民间文艺事业,规范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发展个人会员工作,特制定会员工作细则。

一、入会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间文艺、民间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中国民协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由2名会员介绍,报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2.民间文艺的专家、学者及民间艺术家也可通过中国民协所属的专业委员会推荐,并由2名会员介绍,报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3.中央、国家直属机关系统的民间文艺专业人才,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盖章并由2名会员介绍,报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4.在京流动的民间艺术家,支持中国民协的工作,多次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奖的民间艺术家,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由2名理事介绍,报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5.长期从事民间文艺组织、管理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间文艺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并由2名会员介绍,报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间文化的专家、学者及民间艺术家,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方面推荐,报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会员。

7.根据《中国文联港澳台办公室关于各全国文艺家协会吸收台湾地区会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联外联发[2012]74号)要求,在台湾地区的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成为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三、工作程序

(一)入会申请

1.拟申请入会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协提出申请,所在团体会员单位经审核后发放《中国民协会员申请表》,或从中国民协网站(www.cflas.com.cn)下载《申请表》。

2.按照《申请表》封底“填表注意事项”要求逐项填写,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3.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中国民协组织联络部。

(二)会员审批

1.组织联络部核实申请人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请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

审议。原则上每半年整理上报一次。

2.经中国民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批准。

3.会员会籍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4.每年将新发展会员的人数和个人简介等情况报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备案,通报中国民协主席团。

(三)履行手续

1.组织联络部将个人会员信息录入中国文联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

2.起草《入会通知》,印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协。

3.将《申请表》原件归档。

4.制作《会员证》。

(四)会费缴纳

1.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缴纳会费,一次性缴费300元。

2.组织联络部将收缴的会员会费汇总交至协会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后与《会员证》一并发放(或邮寄)给申请人或所在单位。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