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全国文联组联工作服务平台!

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摄协   刊发时间:2010-12-31  

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实施细则

(2010年中国摄影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中国摄影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十二条“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系指中央单位、中央直属企业直接领导的,由本系统、本行业内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组成的摄影团体。其他摄影组织系指属于副省级以上地区或行业,该地区或行业无统一的摄影团体,或因合理原因与本地区、本行业文联无隶属关系,也未加入本地区、本行业摄影家协会的摄影团体。

第二条 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摄影人,致力于发展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摄影艺术事业,出人才、出作品,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由主管单位党组(党委)领导;

(2)其他摄影组织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独立社团法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经费来源。

4.拥有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摄影队伍。全国性行业摄影团体个人会员数量不少于100人,有5名以上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其他摄影组织个人会员数量不少于200人,有10名以上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5.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内部积极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在社会上拥有一定影响力。

第三条 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向中国摄协组联部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组联部初审认为符合入会条件的,上报中国摄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中国摄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国摄协的活动,介绍其个人会员加入中国摄协,对中国摄协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协章程,执行中国摄协的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完成中国摄协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中国摄协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成为中国摄协团体会员之后,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会费应在每次中国摄协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缴纳。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每次缴纳人民币五万元,其他摄影组织每次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逾期不缴会费的团体会员,中国摄影家协会有权力中止其团体会员资格。

本细则制定之前已加入中国摄协的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从中国摄影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起开始缴纳会费。

第六条 中国摄协应当大力扶持各团体会员的工作,指导团体会员举办群众性摄影活动,帮助团体会员提高摄影艺术水平。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摄协组联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