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学艺术奖,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区文学艺术界的政府奖。旨在表彰和激励为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文艺家,奖励优秀文艺作品,推动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结合自治区文联《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奖评奖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倡多样化,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推出具有宁夏地域特色的优秀作品。
二、组织机构
成立书法类评审小组,人选从书法家、专家、学者中遴选9人,经评委会审批后组成。负责制定书法类的评奖细则、作品的初评和管理工作。
三、奖项设置及数额
(一)突出贡献奖
表彰对自治区文学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家2至3名,书协拟推荐1名。
(二)优秀作品奖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以上奖项均可空缺。
四、评奖范围及要求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公开展出的作品,以及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的理论文章、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均可参评。
1. 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中国书法协会等举办的国家级各项展览中入展的书法、篆刻作品及书法理论文章。
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联、宁夏书协等自治区级举办的自治区级各项展览中入展的书法、篆刻作品及书法理论文章。
3.在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社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书法理论文章、专著。
(二)凡具有宁夏常住户口(包括驻宁部队)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均可参评。
(三)凡参评作者,在限定申报项目、报送篇数内,勿用不同笔名、艺名重复申报。
(四)参评作者可申报1-2件作品,展览获奖作品只能申报1件。
(五)合作作品的作者,除可申报1件合作作品外,还可申报个人作品1件。
(六)凡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参评。
(七)凡获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及中国书法协会等国家级奖(兰亭奖)的作品,不再参评。
五、评奖标准
(一)突出贡献奖
1.政治素养高,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公益性文艺活动。
2.文学艺术造诣精深,德艺双馨,群众公认,社会知名度高。
(二)优秀作品奖
1.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文艺作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原创作品。
2.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3.主题鲜明,题材、形式多样,具有创新风格、地域特色和独特个性,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
六、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突出贡献奖
社会突出贡献奖人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自治区级有关社会团体,五名以上本领域具次、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并提交如下书面推荐意见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评奖突出贡献奖推荐表》。
2.推荐意见材料。
3.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最高奖项的参评作品。
(二)优秀作品奖
申报优秀作品奖,需提供如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文学艺术评奖优秀作品奖申报表》。
2.书法、篆刻作品、理论文章的出版情况(出版社、出版时间、发行量、再版情况、社会反响等)或发表情况(报刊名称、发表时间、转载情况、社会反响等),出版物的原件或复印件。
3.书法、篆刻及书法理论文章公开展出的情况(时间、地点、场次、社会反响等),影像或照片等证明材料。
4.申报作品的入展证书复印件,作品集封面、扉页、目录以及作品所在页的复印件。
七、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作品,不得参评。
八、评审程序
(一)申报:申报自治区文学艺术奖,须将申报材料报至宁夏书法协会或所在五市文联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文学艺术奖书法类评审组,评审组造册登记存档。
(二)初评:专业评审组对参评的作品进行初评,向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项等级建议,经评审组参加评审的成员签字后确认。
(三)复评: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各评审组组长对建议人选及作品等级进行复评,提出获奖人选、作品等级建议,经评审组参加评审的成员签字后确认。
(四)终评: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报的人选、作品进行复评,以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准,并对获奖人选、作品给予评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会参加委员签字后确认。
(五)监督:评审过程全程由自治区文联纪检人员参与。
(六)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投票表决结果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投票表决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征询评审组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将存在异议的成果、作品送请区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评审,将有关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七)审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授奖:适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颁奖。
九、评奖原则
(一)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可以缺等级和名额,但必须在评审组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
(二)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对评奖过程中的跑奖要奖、请托游说评委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相关作品不予评奖。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小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应主动回避。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奖工作中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相关资格。
十、奖励
(一)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突出贡献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优秀作品奖由自治区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结果记入获奖个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二)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重大问题者,评审会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相关人员及作品两届内不得参评。
十一、附则
本细则解释权为宁夏书法家协会。
宁夏书法家协会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59号
邮 编:750001
联系人:张涵
电 话:0951-3971025
邮 箱:nxsfjxh@sina.com
(编辑:孟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