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摄影家协会,于1980年5月正式成立,原名中国摄影家协会宁夏分会,1988年更名为宁夏摄影家协会,宁夏摄影家协会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协会之一,是组织引领全区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以及新文艺群体摄影工作者并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摄影事业和引领摄影文化的潮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协会现有会员一千余人,其中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87人,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2人。现任第七届主席张春荣,主席团由21人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13人,主席团委员7人),第七届理事会成员60人。聘请杨宏峰、陈长祥为名誉主席,马俊杰、徐胜凯、强继周为顾问。
宁夏摄影家协会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致力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创作摄影精品,坚持不断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服务基层的工作导向,秉承专业精湛、艺术创新、学术民主、群众文艺、公益服务的发展理念,努力通过火热丰富的摄影创作实践成果回馈社会和人民。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文联的正确领导以及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下,在七届主席团和理事会以及广大摄影工作者的多方共同努力下,承前启后,开拓奋进,在摄影事业发展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大量的优秀作品先后入选国际、全国摄影艺术展览,并有百余幅作品在这些影展影赛中获得了金、银、铜等不同等级的奖项。宁夏摄影家协会被自治区评为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先后有9人被评为“全国德艺双馨会员”,1人被评为抗击非典先进个人,1人被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2008抗震救灾优秀摄影家”荣誉称号。5人获中国摄影家协会突出贡献奖。1人被授予“中国摄影家协会百名服务基层优秀会员”称号,6人被中国摄影家协会授予“万名摄影志愿者 万幅作品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1人获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1人荣膺第十届中国摄影金像奖—图书策划编辑奖。
协会自成立以来共举办了各类影展300余个,其中有些展览在全区和全国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筹备举办《塞上明珠·宁夏》进京展,《鸟瞰宁夏航拍摄影展》和《庆祝自治区成立50周年摄影展》,“六盘山杯”美丽宁夏全国摄影大赛暨宁夏摄影艺术节,第二届中国宁夏国际文化艺术旅游博览会《中国城市巡礼》摄影展,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大型摄影图片展等重大活动赛事;成功举办摄影作品基层巡展、老摄影家作品展、纪念“9.23”宁夏一日作品展、第九届摄影艺术作品展、首届青年摄影作品展等摄影系列品牌活动,联合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深入基层开展摄影公益讲座推动全区摄影扶持,累计培训基层摄影骨干1600余人;积极组织“送欢乐下基层”,“我们的中国梦 文化进万家”、“六个一心连心”、“新春走基层赠送全家福”等系列文艺惠民和志愿服务活动百余场次,还举办了届次展9届,会员作品展5届,各种类型的个展50余个。出版《宁夏第九届摄影艺术展作品集》、《宁夏首届青年摄影展作品集》并协助编著各类摄影作品集、摄影理论著述等著作30余本。成绩显著,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协会将不断团结引领全区广大摄影工作者,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稳中求进,开拓创新,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不忘初心、敢于拼搏的奋斗精神为推动自治区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做出积极贡献,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努力奋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简称宁夏摄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宁夏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摄影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宁夏摄影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把摄影队伍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摄影艺术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和思想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四条 积极培养不同创作类型的作者,重视少数民族、青年和新摄影群体作者的培养。
第六条 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延伸工作手臂,积极扶持基层摄影组织、辅导群众业余摄影活动,有计划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第七条 加强和全国摄影界的联系,开展对外摄影交流。
第八条 组织会员,创造条件,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国内外举办的各类摄影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努力从事摄影创作,作品在自治区级摄影展览中入选两幅或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作品两幅以上以及在摄影理论、编辑、影评、暗房、教学和组织领导工作上有一定成就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凡志愿加入本会者,需经两名会员介绍并由地、市摄影组织推荐,并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交摄影作品四幅或著作,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议符合条件后,上报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十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在本区的会员,均为本会的当然会员,本会会员均为各市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并经常关注摄影事业发展的企业家,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等荣衔。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批评和向上一级组织申述的权利。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在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可以请求协会按《国家著作权及实施条例》对自己作品给予保护。
第十五条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 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2. 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假借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经本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通过方可确认。会员不缴纳会费,长期不参加活动,又无正当理由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的理事会议时,主席团必须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将设立若干艺委会,艺委会可在本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艺委会的负责人由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荣誉职务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文联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国家拨款;
2. 会员会费;
3. 社会各界资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宁夏摄影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宁夏摄影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60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鲲 牛宏岐 王 健 王 猛(回族) 王 鹏 王仕军 王建波 王恒德 王 毅 卢清华
田文强 田满潮 孙丽婷(女) 牟 华 牟 将 祁学斌 祁瀛涛 何绍波(回族) 吴 衡
吴建新(回族) 吴惟珺 张 军 张世军 张治军 张春荣 张 斌(满族) 李 鹏 李 刚(回族)
李树岩 杨永乐 杨红选 杨志朔(回族) 杨树雄 肖吉元 芦有碳 苏保伟 陈 晶
孟 达 林生库 武晓瑜 范毅强 姚 月(女) 娄广臣 胡振海 贺永泽 徐立刚 徐明才
海 洋(回族) 陶萌萌(女、回族) 高学亮 高春雨 崔振华 曹文德 梁颖萍(女) 惠 冰
程维莲(女) 葛世卿 韩胜利 詹安稳 樊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