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宁夏音乐家协会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宁夏音乐家协会于1980年5月成立,原为中国音乐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后改名为中国音乐家协会宁夏分会,1992年更名为宁夏音乐家协会。
宁夏音协现有会员1101名,其中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136名,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2名。宁夏音乐家协会下设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器乐演奏表演、声乐表演、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教育、音乐事业发展等七个专业委员会。
宁夏音乐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团结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开展采风创作、学习培训、成果展示、理论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使协会成为广大音乐工作者的温馨之家,促进我区音乐事业的繁荣发展。。
多年来,坚持抓创作,出人才、出精品,加强音乐艺术创作、表演研究,开发社会音乐教育,积极打造以“花儿”为特征的宁夏音乐品牌,推出了一大批不同题材、不同形式、内容新颖、风格各异、情感真挚、形象生动具有时代特点和宁夏特色的精品力作,为推动宁夏音乐事业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级学会有:钢琴学会、手风琴学会、电子琴学会、提琴学会、管乐学会、二胡学会、吉它学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音乐家协会(简称宁夏音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宁夏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是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宁夏音乐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音乐家和音乐艺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音乐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地市音协进行指导,促进全区音乐事业均衡发展。
第六条 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音乐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 参与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赛事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音乐工作者予以表彰。
第十条 加强对音协各专业二级学会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学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网站,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成果,以及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宁夏音乐文化遗产,促进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各民族音乐家的团结。
第十三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四条 促进各省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省音乐家交流与合作,推动音乐繁荣发展。
第十五条 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延伸工作手臂,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宁夏音协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服从我会领导和艺术指导的我区各音乐专业学会、研究会、专业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宁夏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我会团体会员。五市音协、各产业文联(文协)音协均为我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艺术领域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宁夏音协会员介绍或本会认可机构推荐,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宁夏音乐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提名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条第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政府拨付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宁夏音乐家协会。
宁夏音乐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主席:范晋国 | 副主席:马冬雅 | 副主席:王得盛 | 副主席:朱宝全 | 副主席:刘明 |
副主席:肖兵 | 副主席:张建平 | 副主席:赵云台 | 副主席兼秘书长:高敏 | 副主席:郝建宁 |
副主席:程牧 | 副主席:韩宏 | 副主席:雷兴明 | 主席团委员:张建新 | 主席团委员:赵云芝 |
主席团委员:郑丽华 | 主席团委员:钱朝晖 | |||
宁夏音乐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48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冬雅(女) 马晓燕(女,回族) 马慧茹(女,回族) 马爱喜(女) 王一男(回族) 王海荣 王得盛
王婕斯(女) 邓星明 卢小兵 朱宝全 刘 明(回族) 孙立军(回族) 肖 兵 李 春(女)
李 隆 李宴君(蒙古族) 李震宏 陈 瑾 陈伟荣 范晋国 张 韬(女) 张鸣利 张建平
张建国 张建新 李玉清(女) 李曼莉(女) 杨 利(回族) 郑丽华(女) 赵云台(女,回族)
赵云芝(女,满族) 段 茹(女) 高 敏(女) 高锦锋 郝建宁 钱朝晖(女) 曹佳乐
康惠军(回族) 姬文革(回族) 程 牧(满族) 韩 宏 韩 征(女) 韩 春(女) 崔清泉
鲁姝瑾(女) 董肃芬(女) 雷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