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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舞蹈家协会简介

   刊发时间:2018-01-12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区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舞蹈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联的团体会员。

宁夏舞蹈家协会于1980年5月成立,原为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后改名为中国舞蹈家协会宁夏分会,1990更名为宁夏舞蹈家协会。 二级学会:宁夏国际标准舞总会、宁夏少儿舞蹈学会。宁夏舞协现会员总人数387人理事46人,主席团成员10人, 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93人,中国舞蹈家协会理事2人。

宁夏舞协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职能,团结引导广大舞蹈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讨、出版宣传、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致力于我区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成为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发展

1980年5月,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在银川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30名代表出席大会。肖显文主持大会,田益国致开幕词,陆植林作关于筹备成立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9名,陆植林当选主席;田益国、肖显文当选副主席,陆植林致闭幕词。中国舞蹈工作者协会宁夏分会正式宣告成立。

1984年7月27日,中国舞蹈家协会宁夏分会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35名代表出席大会,田益国主持大会。肖显文致开幕词,陆植林作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19人。田益国当选主席;肖显文、杨月林当选副主席;薛立民任秘书长;袁德福、秦绥武任副秘书长。

1992年12月1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35名代表出席大会。秦绥武主持大会,田益国致开幕词,肖显文作题为《为发展我区舞蹈事业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27人。肖显文任名誉主席;陆植林、薛立民、潘广才、任心杰为顾问;金燕当选为主席;马学礼、袁德福、秦绥武当选为副主席;秘书长由马学礼兼任;刘日兴、张杰、张旭录任副秘书长。

1999年4月23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48位代表出席大会。大会由马学礼主持,袁德福致开幕词,秦绥武作《努力拚搏、舞进新世纪》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30名。秦绥武当选为主席;马学礼、杨荷淑、郑苏平、柴旭霞、冯雅丽、刘日兴、马秀英当选为副主席;杨荷淑兼任秘书长;戴秀卿、袁媛任副秘书长。

2004年3月23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48位代表出席会议。大会由马学礼主持,袁德福致开幕词,秦绥武作《英姿飒爽 再创辉煌》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28名。秦绥武当选为名誉主席;马学礼当选为主席;王玉梅、兰玲、冯雅丽、吴建军、肖强、庞玉瑛、袁媛、戴秀卿当选为副主席;秦帅任秘书长;文新、杨伟任副秘书长。

2007年,增选张伟同志为宁夏舞蹈家协会副主席。

2009年,增选石峰同志为宁夏舞蹈家协会副秘书长。

2010年11月25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52位代表出席会议。大会由张伟主持,戴秀卿同志致开幕词,马学礼作《团结鼓劲 开拓进取》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40名,马学礼当选主席;张伟、冯雅丽、王玉梅、戴秀卿、兰玲、吴建军、刘庄、陈丽云、图娅、张涛、当选副主席;秦帅、马永实、李琼、姚军当选主席团委员;石峰任秘书长,文新、杨伟任副秘书长;聘任秦绥武、庞玉瑛为名誉主席;薛立民、柴旭霞为顾问。

2017年12月6日,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61位代表出席会议。大会由张伟、石峰主持,马学礼致开幕词,张伟作《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为宁夏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大会选出理事46名,张伟当选主席;王玉梅、刘庄、陈丽云、图娅、张涛、石峰、于鹏娟、吴灵、金辉当选副主席;李琼、袁泉、程慧霞、梁永程、李小东当选主席团委员;石峰兼任秘书长,马晓燕、王丽娟、田红兵、徐芳任副秘书长;聘任马学礼、庞玉瑛为名誉主席;冯雅丽、代秀卿、兰玲、吴建军、肖 强、秦帅为顾问。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宁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宁夏舞蹈家协会是中国舞蹈家协会和宁夏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宁夏舞蹈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舞蹈家和舞蹈艺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我区舞蹈事业贡献力量,为宁夏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兴盛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

第五条  本会组织和动员全区舞蹈艺术工作者,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提高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德艺双馨的舞蹈队伍,进一步增强协会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创作出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文艺精品。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探讨舞蹈艺术实践,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舞蹈创作提倡题材多样化和不同艺术风格、流派的自主创新,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树立精品意识,繁荣舞蹈创作。

第七条  组织和指导搜集整理、研究民族舞蹈,搭建平台,举办各种形式的舞蹈展演,促进我区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讲座,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全面提高会员的舞蹈创作水平。对在舞蹈创作、表演、教学、舞蹈理论、评论,及在其他舞蹈工作和舞蹈组织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对少儿舞蹈活动要特别关心和大力支持,培养各类舞蹈人才,促进我区舞蹈艺术的普及与提高,满足我区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条  积极开展国内外舞蹈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家协会的联系。

第十一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经济权益。保障本会会员在舞蹈创作、演出、评论、研究等成果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凡我区各级市、县舞蹈家协会、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直接领导的舞蹈专业团体及有一定规模的民间舞蹈团体、新文艺群体,经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或主席团批准,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舞蹈创作、表演、编导、教学、理论研究、舞蹈音乐、舞蹈美术、经营管理、新文艺群体等专业和业余舞蹈工作者及组织领导者,有一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本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会员及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履行入会手续,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接受本会分配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力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根据中国舞协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舞协批准,加入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修改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讨论和通过其他有关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本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举产生。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少数特邀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的各项议程和活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数额理事组成,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和聘任。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宁夏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七届主席团

 

名誉主席:马学礼 名誉主席:庞玉瑛 顾问:冯雅丽 顾问:兰玲 顾问:代秀卿
     
顾问:吴建军 顾问:肖强 顾问:秦帅 主席:张伟 副主席:于鹏娟
         
副主席:王玉梅 副主席兼秘书长:石峰 副主席:刘庄 副主席:陈丽云 副主席:张涛
         
副主席:吴灵 副主席:图娅 副主席:金晖 主席团委员:李琼 主席团委员:李小东
         
主席团委员:袁泉 主席团委员:梁永程 主席团委员:程慧霞 副秘书长:马晓燕 副秘书长:王丽娟
         
副秘书长:田红兵 副秘书长:徐方
         

 

宁夏舞蹈家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46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鹏娟(女)       马    仟(女)      马晓燕(女)      马    骁       马海英(女)      王玉梅(女)      王蓓蓓(女)      

王丽娟(女)       王     锋      王富国       石    峰       田红兵        刘  庄(女)     刘    洋       刘   亮       闫秀芬(女)

张    伟(女)      张    涛        严  惠(女)      李小东       李晋平        李  琼(女)     祁    燕(女)      吴    灵

图    娅(女)      杨    艳(女)      杨    伟       范文杰(女)     陈丽云(女)     季    妍 (女)      金    晖(女)

柳彩霞(女)      徐   方(女)     秦   威       高   亮       高   军      袁   泉       梁永程       郭小妹(女)     郭   亮

惠   勇      程慧霞(女)     焦   宏       雍飏鹤       蔡秀娟(女)     魏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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